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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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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鄭丞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○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;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向本院非訟中心聲請支付 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款項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,視為起訴,有民事支付命 令聲請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。嗣本院非訟中心於 112年12月8日移至本院,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 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裁定自同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,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,依前揭說明,本院自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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