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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72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士小字第2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祥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茂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 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374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2第2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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