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9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士小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 第2 項亦有明定。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,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回函在卷可稽,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 間仍未補正,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,揆諸首揭說明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