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救字第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周衣琳 相 對 人 許芷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士 簡字第1215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 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215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 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 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