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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景 輔 佐 人 趙素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耀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6,692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,63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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