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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0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厚德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炫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,5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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