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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周文貴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9月2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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