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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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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何俊偉 被 告 蔡賀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「蔡賀均」記載,應 更正為「蔡賀鈞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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