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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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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浩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 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嗣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150元,上開裁定於113年1月12日 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,於113年1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現 居地,此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。詎上訴人迄 今未補繳上開費用,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, 本件上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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