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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回復原狀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彥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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