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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SLEV 112年度士簡字第16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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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蘇明珠 被 告 曲秉宏(更名前:曲慧菱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由刑事庭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,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人使用,原告因受詐騙而轉帳 新臺幣300,000元至該帳戶,旋再轉出而受有損害之事實, 被告雖未到庭爭執,但因在刑事庭自白犯罪,業經判處罪刑 ,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可憑,可認真實 。 三、以刑事犯罪而言,被告係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 罪(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);依民事責 任而論,被告則屬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幫助人。從而,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;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原告起訴,因免 納裁判費,故本件無訴訟費用負擔,併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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