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借款

SLEV 112年度士簡字第16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網紅製造有限公司(廢止) 兼 法定代理人 潘衍豪 被 告 賴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網紅製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原 告借款50萬元,並以被告潘衍豪、賴品瑄為連帶保證人,惟 被告網紅製造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,至112年6月12日止,尚 積欠新臺幣(下同)20萬0,722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 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總 約定書、核定通知書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交易明細表等件為 證,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,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,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,210元(第一審 裁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