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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3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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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魏秀琴 被 告 楊雅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2 年11 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12 年11 月2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,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 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 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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