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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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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士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政達 被 告 葉宗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  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,前 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,並未依其起訴狀所載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而上開事項,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 於113年1月19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稽,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士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 資料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說 明,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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