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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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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士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連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,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,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係住基隆市信義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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