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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16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O橙 (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) 法定代理人 華O彬 (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) 被 告 馬O依 (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) 法定代理人 何O汝 (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烏來區,此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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