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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2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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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0號 原 告 陳柏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智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,並附繕 本到院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次 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其損害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萬元,原告所指損害2萬元為何,尚有不明,爰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 本件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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