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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2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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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 告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游錦裕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;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,依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 送達,原告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詢問簡答表、答詢 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,其訴既非合法,應予駁 回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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