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履行協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3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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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306號
原 告 嚴大為
被 告 李宇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
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
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車禍和解書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
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,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
之合意管轄約定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