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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借款

SLEV 113年度士小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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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周裴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,與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,僅記載主文,餘略。 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元(第一 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,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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