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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SLEV 113年度士小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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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雅寶 被 告 洪真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4 83號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 度附民字第92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 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,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,是被告經合法 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。又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。 四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1,500 元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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