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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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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娜 訴訟代理人 周法利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、第284 條之規 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,及非顯無勝訴之望,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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