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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違約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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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昔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被 告 江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所訂加盟契約書第23條,約定因該契約所生之訴訟 ,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首揭 說明,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即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並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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