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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SLEV 113年度士簡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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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沛融 被 告 劉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(112年度審簡字第493號),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 56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間,向原告佯稱:擔任SPG公司 上線人員,開立SPG帳戶投資黃金所有權、黃金幣,賺取投 資點數云云,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Stenen」與原告聯絡 ,邀原告加入「桑杰股東群」群組,致原告陷於錯誤,分別 於107年11月12日12時45分許、17時44分許、17時46分許、1 07年11月14日13時11分許、108年3月21日17時24分許、108 年5月31日12時37分許,自遠東銀行石牌分行帳戶提領款項 ,陸續交付現金及匯款予被告新臺幣(下同)94萬元,乃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94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同意賠償原告94萬元等語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同意賠償94萬元,乃係就 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,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94萬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4日(見附民卷第7頁)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。又原告請求之給付, 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依法免納裁判 費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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