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簡字第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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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簡字第99號
原 告 戴光隆
被 告 楊家興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本件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
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,有應調查之事項,而有必
要命再開言詞辯論,依上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詹禾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