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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停止執行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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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娜 代 理 人 周法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,提起第二審抗告,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 抗告人繳納。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 號)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,逾期不繳 ,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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