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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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補字第26號
原 告 楊梅貴
被 告 陳鍾毓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鍾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