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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租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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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3年度士補字第31號 原 告 高仁和 訴訟代理人 高敏舜 被 告 陳阿好 訴訟代理人 高瑛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3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,770元,因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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