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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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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號 原 告 馮菊貞 被 告 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3,0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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