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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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補字第39號
原 告 黃建強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聖麗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
9,6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
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