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4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補字第44號
原 告 余佳芬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丞凱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萬6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