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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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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士補字第53號 原 告 侯明惠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光 被 告 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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