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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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補字第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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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補字第57號
原 告 台北灣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春立
代 理 人 邵啓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日本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彥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