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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小字第7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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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宋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「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伍元」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,雖主文所命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 佰壹拾肆元,然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原告請求金額72,505元 為有理由,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,是上開主文記載之金額顯 係誤繕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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