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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小字第7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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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2號 抗 告 人 宋偉瑜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所明定。 二、上列抗告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( 交通)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 ,遵期提起抗告,但未繳納抗告裁判費,抗告程式自非完備 。爰命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 區○○路00號)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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