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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5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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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吳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應更正為「清償債務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並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前段、第23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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