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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SSEV 112年度新小字第8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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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8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穎 被 告 毛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8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040 元,及自民國101 年8 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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