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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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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王琮翰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佳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「民事抗告狀」, 依該書狀記載內容,其真意應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,37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,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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