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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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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簡字第2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華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年度新簡字第2 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38,3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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