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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26日112年度新簡字第37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 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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