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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追加被告 蔣美忠 蔣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。又訴經撤回者,視同未起訴,此有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及第263條前段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,前以張朱和月之繼承人即喻 楊菊花、鄭楊陽珍、蔣楊陽明、朱美花、江狄紘、張信及張 信義等七人為債務人,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在案。上開七人收受支付命令後, 僅喻楊菊花、鄭楊陽珍二人以其等已聲明拋棄繼承為由,遵 期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其餘5人則未對該命令聲明異議(待 本件終結,案卷發還予民事庭核發確定證明)。嗣原告得知 喻楊菊花、鄭楊陽珍二人聲明拋棄繼承乙案,已由本院家事 庭核定准予備查,乃具狀撤回對於二人之起訴,併追加蔣美 忠、蔣美權二人為被告。然查,本件原告之訴雖為連帶債務 ,但喻楊菊花、鄭楊陽珍二人異議事由,乃專屬於二人之事 由,因此所生之利益或不利益均與其餘5人無涉,故於原告 撤回對於喻楊菊花、鄭楊陽珍之訴訟,本件即視為未起訴, 已無訴訟繫屬,原告自無從為訴之追加。是以,本件原告追 加之訴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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