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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拆除地上物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簡字第4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俊憲 江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50元(即320元/㎡9.58㎡=3,066,元 以下四捨五入;3,066+42+42=3,15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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