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啓超 洪呂淑娥 洪啓勝 洪啓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) 。 二、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875元,而本件 遺產分割所涉之遺產價額為3,758,520元(計算式:土地3,5 38,120元+房屋220,400元=3,758,520元),有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71頁)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52,875元核定之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