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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假扣押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全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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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相 對 人 許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或同額之103年度甲類第十 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,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又假扣押裁定內,應記載債務人供 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向聲請人申 請信用卡使用,應依約定條款第14及15條按期給付各項帳款 。相對人自105年5月18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簽帳消費或預 借現金而由聲請人代墊款項達新臺幣(下同)49,902元,卻未 按期清償帳款,聲請人已依約定條款第22、23條,停止相對 人使用信用卡,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及相對人自113年1 月7日未依約還款,迭經聲請人催討,均置之不理,不無意 圖逃避債務。綜上,相對人顯已喪失清償能力而陷於無資力 ,如不及時實施假扣押,債權恐日後難以實現,爰提出本件 聲請,及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,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信用卡欠款之本案請求乙節 ,業據提出帳單交易明細供參,且為本院審理113年度新小 字第66號清償債務事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。至於假扣押之原 因,除債務人提出之催討電話紀錄,另經本院查詢訴訟繫屬 紀錄,於112年間已有他銀行對於相對人提出支付命令聲請 ,及他債權人對於相對人提出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,可 知相對人已有財務狀況緊張之情狀,但因相對人之收入及財 產狀況不明,致本件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仍有不足。然因聲請 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,故本件假扣押之聲請, 核無不合,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命聲請人供 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併依同法第527條 諭知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,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  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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