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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假扣押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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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筍陽 一、按聲請假扣押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所明定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晨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具 狀聲請假扣押,但未繳納聲請之裁判費,程序自非完備。爰 命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 號)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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