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再小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儷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 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所明定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,再審之訴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 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 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,不容任意變更(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 第303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新小字第 28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,經調閱該案卷宗,該案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816元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 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,000元,爰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