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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調解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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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賴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柏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,聲請人聲請調解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;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相對人賴柏翰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瑞穗鄉,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。聲請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「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」,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 ,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即將其戶籍自上述臺南市址遷 往現址,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住 居所,故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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