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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債務

SSEV 113年度新小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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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蘇震 被 告 許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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