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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小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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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3號 原 告 徐啓峯 住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 被 告 曾銘興(已歿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茲經戶役政系統通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,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死亡,原告乃於113年2月18日以電子信箱具狀撤回訴訟(原 案號:112年度新小調字第570號),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逕 行結案,不再審理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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