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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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
上 訴 人 楊東錡即黃東其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心瑋